日前,经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对仁化县丹霞街道候某芳不服仁化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候某芳的上诉,维持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今年5月23日7时许,候某芳在家中发现所养的狗不见了,便拿了一条竹棍到外面找狗,在途经候某秀家门口时,见其提了半桶尿水准备去菜地淋菜,俩人因找狗一事发生争吵,之后便相互大打出手,打斗中,候某芳用竹棍划伤候某秀脸部,候某秀将尿水泼向候某芳,待候某秀丈夫从家里出来时,俩人正扭打在地上相互用手拉扯头发,候某秀丈夫见此便赶快将二人劝开。经法医鉴定,候某芳和候某秀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丹霞派出所办案民警在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知情人的调查后,认为本案属民间纠纷引起的,且双方当事人又是妯娌关系,试图作调解处理,但因当中一方拒绝调解,民警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分别对候某芳、候某秀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和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佰元的行政处罚处理,于6月23日执行行政拘留。
候某芳不服仁化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月7日下午,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行政诉讼案件,仁化县副县长、公安局长邹永祥出庭应诉,并在答辩中强调作为仁化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依法参加本次行政诉讼应诉活动,体现了我局对法律的敬畏,对案件的重视,对法庭及原告的尊重,同时高度认可本案原告能够摒弃“信访不信法”的陈旧观念,通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后,经对双方的陈诉、辩解词及相关证据综合分析、审理,武江区人民法院于当月23日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至此,候某芳对此判决仍然不服,于是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且两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12月1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仁化县公安局副局长郑戈、法制科民警出庭询问,并针对原告提出的诉求及理由一一进行了答辩。
庭审中,合议庭就该案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进行了法庭询问,认为仁化县公安局对候某芳作出的韶仁公(丹)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武江区人民法院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来源
仁化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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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公安局今年首宗行政诉讼再审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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